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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0-2-19 19: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苏白 于 2010-2-21 10:01 编辑 但是,可以证明南京大屠杀的历史事实太多太多。
日本右翼是在凭借一些所谓的考证来的细节来混淆视听,搬倒是非
这就好比一个律师明知道一个罪犯恶贯满盈还要为其做无罪辩护
有人可以说这个律师有所谓的现代法学精神
我只会说去你xx的。不好意思,骂人了
qyuec 发表于 2010-2-9 17:34  从现代法学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律师与罪犯的例子。
现代法学的基本精神是: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并且是无罪的,除非法院判决其有罪。也就是说,任何人在法院宣判其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即无罪推定原则),而不是媒体普天盖地地说这个人“杀人如麻”“十恶不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后他就成了杀人犯。如果一个人杀了人,在审判阶段时我们只能将他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因为这时他还没有被定罪,他和我们一样都还是无罪的人。所以,他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还是应当得到保障的(但有限制,如人身自由),也有权请求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辩护的目的有二个:(一)刑事辩护的相对方是--检察机关,作为个人来说在同国家机器的对抗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也不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具备所有的法律知识,需要律师来为其辩护;(二)帮助犯罪嫌疑人接受公正的审判。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也可以作有罪但免除或减轻刑罚的辩护,这是律师的职责。而不是说“人民群众说他有罪就有罪”,他就是罪犯了,他的权利就不再需要保护了。即使他最终被判处了死刑,成了罪犯,但他走向死亡的权利也同样受到保护,而不是审判结束之后马上脱出去示众并枪毙。
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准,不仅看这个国家“人民”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还可以看看它的“敌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护。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不能保证自己永远是“人民”,如果有一天我们被人攻击为“敌人”呢?如果没有正当的司法程序,我们靠什么去洗清自己?这样的例子在“反右”和“文革”中还少吗?随随便便经过一次革命委员会的公审,就被宣判为“右倾”“反革命”,并被判刑或处死。
个人在面对国家机器时永远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所以我们需要正当的司法程序来防止有人利用国家机器的名义去侵害个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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