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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大学中国人校友总会章程(草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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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拟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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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
| 第一条 |
东京大学中国人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英文全称为General Chinese Alumni Association of the University of tokyo缩写:GCAAUT。 |
| 第二条 |
本会宗旨是联络校友、促进交流、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为祖国经济建设和中日友好做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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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会 员 |
| 第三条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东京大学中国人校友:
(1)东京大学历届中国人毕业生、肄业生和进修生;
(2)曾在东京大学任教或任职的中国人;
(3)东京大学聘请的中国人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访问学者以及其他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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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凡东京大学中国人校友,经与校友会取得联系,登记注册,承认会章,即可为本会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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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会员的权利:
(1)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需要校友会帮助解决问题时,有权向校友会提出请求;
(4)有权对校友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有权优先获取本会的有关信息。 |
| 第六条 |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校友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2)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关心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增进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和了解,加强对外交流;
(4)维护东京大学中国人校友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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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 |
| 第七条 |
本会权力机构是东京大学中国人校友代表大会,其职责: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理事会;
(4)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 第八条 |
本会设理事会,它是全体东京大学中国人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3)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 第九条 |
理事会选举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
| 第十条 |
每届理事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
| 第十一条 |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讨论工作计划或有关重大事项问题,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或其委托人决定召集。 |
| 第十二条 |
经本会理事会的同意,各地区可建立分会,统一称为:东京大学中国人校友总会××分会。分会受本会委托负责当地会员入会、管理及组织有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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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 费 |
| 第十三条 |
本会的经费来源:
(1)本会开展各种咨询活动的收入;
(2)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
| 第十四条 |
本会经费由理事会负责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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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 则 |
| 第十五条 |
本章程经东京大学中国人校友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负责实施,报中国驻日大使馆和东京大学校方备案。 |
| 第十六条 |
作为东京大学校友会的分支机构, 本会理事会秘书处设在东京大学中国留学人员友好联谊会,网址:WWW.TOKYOCHINESE.COM |
| 第十七条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东京大学中国人校友总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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