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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友会章程

日文版

东京大学中国留学人员友好联谊会章程
(2003年5月8日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由日本东京大学的中国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友好团体。正式名称为:东京大学中国留学人员友好联谊会。日文名称为:东京大学中国留学生学友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Chinese Students in the University of Tokyo (ACSUT) 。 以下简称为:东大中国学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爱国、团结、友好、服务、奉献。在遵守日本国法律和东京大学校规的基础上,联络、团结中国留学人员开展友好互助活动,并力争为大家圆满完成学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加强留学人员与祖国的联系,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中国留学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留学人员与日本及世界其它国家的团体及个人间的友好交流。
第二章:会 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包括正式会员和特别会员。凡热爱中华民族、遵守中国法律、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在东京大学正式注册的中国留学人员均有资格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曾经工作或毕业于东京大学的中国留学人员均有资格成为本会的特别会员;在东京大学的非中国籍华人也可成为本会的特别会员。
第四条 凡具有本章程中第三条所述资格的人员,通过主动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在本会登录,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并可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正式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会员有参与、关心本会工作的义务;有维护中国留学人员形象及本会名誉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
第七条 东大中国学友会会员代表会议为本会的最高决议机构。
第一款 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须公开举行,会议日期、地点必须在东京大学中国留学人员友好联谊会的网页和Mail list上公布。
第二款 代表会议由会员代表、上一届常务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成员及新一届常代会侯选人组成。
第三款 本会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代会审查通过可以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名额不超过上一届常代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款 代表会议审议并通过上一届常代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五款 代表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以简单多数选举产生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副部长、各分会(部)会(部)长等组成的新一届常代会。
第六款 代表会议可以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修改本会章程。
第七款 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常代会为常设执行机构,代行代表会议职能。
第八条 常代会
第一款 常代会成员不得少于15名。
第二款 常代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代会下设财务部、网络运营部等若干职 能部。各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至2名。根据工作需要,各部可设干事若干名。职能部的设置及增减由常代会决定。
第三款 常代会财务管理采取会计与出纳分离、会长一枝笔签字审批制度。
第四款 网络运营部负责东京大学中国留学人员友好联谊会的网页和Mail list的管理。
第五款 常代会可设立分校区联络部,负责本乡校区以外的分校区的联络和管理。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或分部(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下)。分会设分会长1名、副分会长1至2名。分部设分部长1名、副分部长不超过1名。各分会(部)不具有独立的财务权。
第六款 本会会长为东大中国学友会的代表,可代表本会参加和学友会有关的各项活动。会长负责学友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要积极协助会长工作。各部部长、副部长或各分会(部)会(部)长、副会(部)长应在本会会长及副会长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七款 会长的任期为一年,不能连任。为保证东大中国学友会工作的连续性,新会长候选人原则上由上一届会长从现役常代会成员中提名,经常代会讨论以简单多数票通过。推选新会长候选人的会议,应在代表会议召开一个月之前召开。新会长候选人应在代表会议召开时将新一届常代会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款 常代会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工作例会由会长召集。若有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召集临时工作会议。
第九款 会长在有严重失职的情况下,经常代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罢免会长。由常代会负责临时召开东大中国学友会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产生新的会长。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东京大学中国留学人员友好联谊会常代会。
第十条 本章程自修改通过之日起实行。原章程同时停止使用。